办理对象:凡认为其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治愈后仍严重影响功能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所需资料:申请人双方的书面申请书、家户口本,患儿的原始病历及伤残情况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办理程序:①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初步审核,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③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社会和家系调查,然后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④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专家进行初筛,并签署意见,由主要领导和初筛专家组签名,加盖公章,分别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将初筛通过的申请者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局。于市的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⑤市人口计生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和检查,否则退还相关档案。⑥市鉴定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⑦对鉴定确诊为病残儿的,必须按规定在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和村(居)委会公示15天。⑧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作省级鉴定。市人口计生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⑨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⑩省级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