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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摘要)
日期:2007-11-13 】 【打印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摘要)

 

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藉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进行征收。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办法: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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